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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开设“双创债”绿色通道

      2017-05-05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阅读 4497

      为落实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国家战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双创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4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此举在于提高“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双创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邓舸介绍,“双创债”属于公司债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证监会表示,试点初期,重点支持对象为两类: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双创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策。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双创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证监会认为,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针对“双创债”发行规模小,券商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公司“双创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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